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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无照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所得税部分”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无照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四[1999]11号 1999年11月4日)


  近期,部分区县来电来人请示,要求对无照纳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界定等有关政策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无照纳税人,包括外省市分支机构在沪经营应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以及外省市固定业户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业务而未持有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在查验征收环节,应确认其是以货物销售为主还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然后相应确定适用的税种和增值税的征收率或营业税税率,并分税种按规定的征收率或税率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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