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工程转包与层层分包。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或方案竞选,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预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报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必须实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一书(使用说明书)、一证(使用许可证)、一卡(保修卡)制度。严把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关,完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制度。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和虽经验收但质量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产权手续,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三、完备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
(十)住宅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十一)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推行ISO9000国际认证标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单位要为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资料,设计单位要依据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十二)建筑施工单位要在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狠抓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完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施工,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藏工程要坚持质量考核和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