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豫政[1999]81号 1999年11月2日)
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关系着国家扩大内需、投资拉动等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
(一)住宅工程质量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直接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定提高住宅质量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层层抓好落实。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统一管理。从施工许可到使用许可,建立任全一套严格的质量监控制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广泛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劣质工一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多建精品住宅。
(四)所有住宅工程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责任各方对其经手的住宅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五)必须严格鹰行工程建设报批手续。住宅工程立项后,一律到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进行招标投标,办理接受政府质量监督和委托监理手续,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