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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通什市太平水库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通什市太平水库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琼价工字[1999]353号 1999年11月18日)


通什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通什市太平水库水价问题的请示》(通价字(1999)第12号)收悉。鉴于通什市太平水库供水工程运行收不抵支,致使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难于维持水库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为了改善通什市太平水库工程管理的经济状况,理顺城市原水供水价格,维持水库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通什市城市原水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从现行0.11元(含0.01元水资源费,下同),提高到0.16元,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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