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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政府办文[1999]第20962号 1999年11月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种植、土方、场平、园林小品、园林植物养护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系指企业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人员结构,企业资金、设备、承包能力与建设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本市按资质条件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一、二、三及三级以下企业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局是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对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对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四、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年审晋级审批;
  五、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或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工程竣工表、成活率调查表、资金平衡表;
  四、权威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工作人员岗位合格证。
  第六条 外埠进京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企业资质证明,并按第五条的规定到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进行施工资质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第五条的规定到本市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批。
  第七条 资质审批三年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提出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对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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