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
《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9]313号 1999年11月8日)
省直各有关部门及中央在汉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六厅局办鄂价费字(1999)147号文件规定,决定从1999年11月起,将省管收费单位所持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换发为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收费许可证》,现将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管收费单位自1999年11月1日起换发《收费许可证》,全部换证工作于1999年12月底结束。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管收费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计委统一样式印制的《收费许可证》。
二、省物价局直接换发《收费许可证》范围、对象为:省直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汉的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跨市、州行政区域在鄂收费单位;中央在汉收费单位;中央及省属在汉的大、中专院校、技校及普通中、小学校;省管医疗机构;省管其他收费单位。
三、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四、《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必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或未独立建帐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向省物价局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亮证收费、购买票据,副本用于登记收费标准、年审及其它用途。
五、实施一次性收费及临时性收费的单位,应按第三款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手续,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收费起止时间。收费结束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