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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推行使用“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推行使用
“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的通知
(沪工商合[1999]475号 1999年11月16日)


各分局、市广告协会: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明确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发布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发布的合同双方可以参照“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见附件)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认真、完备地进行填写,以保证内容合法、条款完备、含义清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文推行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继续适用于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业务,户外广告发布不再使用该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各分局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宣传,鼓励当事人按照市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约。对利用发布承揽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需进行查处。
  四、“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由市局委托市广告协会统一进行,各分局及各区广告协会协同推广使用。

  附:

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单位名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乙方):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期间发布__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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