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焦港—靖如界岸段
该岸段长约7KM,处于淤积变化中,水深条件差,宜作农业用地。
(18)靖如界—又来沙尾岸段
该岸段水深条件较好,但江岸与洲滩变动频繁,经坍岸整治后,江岸较稳定,可作为港口、工业岸线使用。规划作为以化工为主的工业岸线使用。
(19)又来沙尾—天生港岸段
该岸段水深条件差,岸线处于淤积过程中。宜作为大农业开发使用。
(20)天生港—四号坝岸段
该岸段为深水微冲岸线,南通市和南通港的天生、南通、任港、狼山、富民五个港区均位于该岸段。大部分岸线已为工业和港口占用。除南通和狼山港区剩余岸线规划为港口岸线使用外,其余3个港区岸线均规划为工业占用;其中天生港区规划以火电工业为主,任港港区以修造船工业为主,富民港区以工业综合开发为主。
(21)四号坝—水山码头岸段
该岸段为江海港区,位于新开沙夹槽淤积区,需整治后,方可进一步开发利用,宜作仓储化工预留区。
(22)水山码头—海门新港闸岸段
该岸段上段东方红农场—带为坍岸段,经整治已经稳定;中下游岸段比较稳定,但大部分有较宽的浅滩。下段已被海太汽渡和海门新港区开发利用,上段也已列为苏通长江大桥预留位置,中下段浅滩段待徐六泾节点河段全面整治后,可作为一个新港区备用。
(23)海门新港闸—连兴港岸段
该岸段大多位于长江口北支河段,水深条件差,且淤积严重,规划作为大农业开发使用。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程序,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
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水利、交通、城建、工业、环保等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成立由省计经委牵头,省建委、水利厅、交通厅、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参加的“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协商小组”,定期召开协商会,共同审议要求使用长江岸线的建设项目,协调岸线使用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其日常工作由省计经委承担。所有占用长江岸线的项目必须首先报“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协商小组”,由省计经委召集成员单位对上报项目共同审核,分别提出意见。由于长江岸线利用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以及江岸堤防、河势的稳定,因此,涉及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妨碍行洪通畅,项目立项前必须报省水利厅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原则下,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省计经委或上报国家有权部门审批。
(二)加强长江岸线利用的规划管理,保证岸线资源得到合理使用
在《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尽快完成《江苏省长江干流岸线控制指导规划》、《江苏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江苏省长江干流生活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题规划。沿江各市、县(市)要组织力量,完成辖区内的《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规划》和相关规划。专题规划和地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经省协商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核准执行。上述有关规划同时由省水利厅、交通厅上报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