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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取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操作规程》第七条、《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操作规程》第六条中C类一般纳税人30%左右的比例规定,由基层征收机关结合实际管理情况自行确定掌握比例。
  2、征收机关要加强对现有C类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提高其财务核算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水平,促进其向B类纳税人划转。对于划转后符合防伪税控条件的,应纳入防伪税控管理。
  3、对新认定的以及仍按C类进行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票实行监管自开,不再由税务机关代开,手工票仍可实行代管自开。监管自开是指在征收机关监督和指导下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为方便纳税人,征收机关要提供发票开具场所和计算机系统服务设施,并要对办税人员进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务辅导。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审核抵扣管理问题
  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准予作进项税额抵扣时,加盖"已抵扣税款"专用戳记。各地应加强对专用发票抵扣联审核工作的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责任制度,防止审核工作走过场。有关征收人员在审核专用发票抵扣联时,要有高度责任心,逐份认真审核。如果票面有明显错误问题(如涂改模糊、内容不齐全、属于固定资产等)未能审核出来,加盖了"已抵扣税款"专用戳记抵扣了税款,要追究相应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对虽已加盖了"已抵扣税款"专用戳记,但后来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违反专用发票抵扣规定问题的,仍应按规定进行补税罚款。
  (二)监督制约管理问题
  为防止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总局、省局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也都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管理措施。从各地的实际执行情况看,总体较好,但也有个别地方出现过涉票案件。为防患于未然,各地在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应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管好专用发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管好用好专用发票。
  2、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规范化管理。各地要认真分析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包括个别地方违反规定乱收专用发票押金或保证金等问题),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和管理意见,使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专用发票管理岗位与其它工作岗位要定期轮岗,认真执行验证售票,限量供应,验旧购新等制度,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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