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
制管理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沪财基[1999]77号)
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经研究,现就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管理涉及有关财务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法人形式,可按《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和管理。
二、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项目在建设期间,应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设置基建账,对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筹资费用、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等基建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为了对外筹资、融资和工商登记等需要,可采用企业资产负债表来反映项目公司的财务活动状况。
四、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筹措的资金,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处理,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
1、项目公司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筹集的资本金,计入项目资本,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2、项目公司取得的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项目资本公积金。
3、项目公司向银行借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发生的借款本息,计入基建投资借款。
4、项目公司收到财政部门基建预算拨款或主管部门项目拨款,计入基建拨款,并相应进行明细核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