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审理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19号 1999年11月1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确保依法行政,严肃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地、市局可以根据本细则,确定须经本级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细则》执行中如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鉴于目前全省各地仍有部分国税局未成立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希望你们按规定尽快成立。
附件:
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严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理委员会是本级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决策机构。对审理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须报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审理委员会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 上级审理委员会指导下级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省局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一)省局各直属单位查办的税款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二)各地、市局查办的偷税一百万元,骗税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省局各直属单位及各地、市审理委员会上报的其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须经审理委员会讨论的。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本级局局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本级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委员会若干名,由主要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