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凤坂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1999]函172号 1999年11月15日)
福建省林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凤坂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闽林房字(99)00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凤坂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住宅每月每套为25元,住宅改为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套为50元。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要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及代收代付费用帐目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