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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侨办、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归侨及其子女下岗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侨办、省劳动厅、
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归侨及其子女下岗再就业和大中
专毕业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9]217号 1999年11月2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归侨及其子女下岗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推荐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156号)精神,考虑到归侨及其子女下岗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推荐工作,事关凝聚侨心,社会稳定大局。为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在有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得安排作为家庭生活唯一负担者的归侨、归侨子女下岗;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内退;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本人要求续签的,原则上企业应予续签。
  二、夫妻一方是归侨、归侨子女,不在同一企业工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的企业停产或关闭的,当地县(市、区)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三、各级劳动部门对归侨、归侨子女下岗职工实行减免费转业、转岗培训,免费登记求职、推荐介绍就业。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进行档案寄存应减半收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待业期间可免收档案保管费,参加人才交流会和人才集市免收入场费;通过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信息库查询招聘信息可免收查询费用。
  四、对归侨、归侨子女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凭下岗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执行。同时,免收1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及3年个私协会员费。
  企业与归侨、归侨子女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为他们补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并依法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归侨、归侨子女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未购买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其子女就学,应予减免学杂费。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归侨、归侨子女,凭侨办确认身份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优先予以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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