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注税管发[1999]11号 1999年10月28日)
各税务代理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税务师经培训认定考试合格后,给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是对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老同志的关心和照顾,也是鼓励一些老同志更好地做好税务代理工作。因此,各单位领导要认真学习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要坚持原则,既不扩大范围,也不要遗漏。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的条件
(一)年龄: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男年满60周岁(1938年6月30日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4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到2000年12月31日前不满70周岁的;
(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现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
(三)本人为执业税务师,持有大连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颁发的执业税务师证书;
(四)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并能够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五)申请执业注册本着自愿的原则。
三、申请执业注册者应报送的材料;
(一)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照片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另附一张二寸彩照(办理证书使用);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及复印件(三份);
(三)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四)税务师事务所为申请执业注册者出具的证明,不少于500字(三份);
(五)个人业务总结(近二、三年的)不少于2000字(三份)。
四、工作步骤:
(一)对本所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应报送的材料集中后于十一月二十日前报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对申请执业注册者的条件、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的认定考试,安排在十二月初进行。
(三)管理中心将我市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执业注册申请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