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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
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优势国
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实施办法
(沪经企[1995]354号 1999年11月4日)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优化资本结构,促使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根据银发[1995]130号文《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和沪经企[1991]261号文《上海市经委、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印发的通知》》、沪银计[1991]2062号文《关于被兼并企业贷款挂账停息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兼并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兼并工作的方向要围绕上海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原则,按照“支柱产业要强、高新技术要大、传统工业要精”的要求,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要着眼于发挥企业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牌誉、产品协作配套的优势互补作用,以生产名牌产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大力开发“有市场、有质量、有效益”的产品,重组企业的组织结构。
  二.企业兼并(包括有偿兼并)工作,要建立严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度。兼并企业要查明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摸清被兼并企业职工情况。对实施兼并工作后进行优势互补、产品结构调整、行业调整和土地置换、职工的转岗培训和安置等,要有周密的可行性的操作办法。涉及银行贷款转移的要有贷款银行参与。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银行在企业兼并过程中正确执行金融政策。要充分落实和保障企业兼并的自主权,杜绝为简单的转嫁困难而盲目兼并。要通过资产重组,使被兼并的企业效益逐步提高。
  三、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包括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归还银行债务。兼并企业在免、停息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扭转被兼并企业的困难局面,并积极清偿银行贷款。兼并企业要在贷款银行的帮助下,制定分期偿还银行债务的计划,分期归还银行债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四、凡经济效益好,资信程度高,实际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实际上连续3年亏损(由市审计局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根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账,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停息期满,恢复计息。对计划还款期后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可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加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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