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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05年:国有经济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初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2010年: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基本完成;建立起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国家和省重点企业集团为主体的优强企业科技开发能力及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中小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真正实现放开搞活,形成各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体系;绝大多数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以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明显增强。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决定》中确定的10条指导方针。结合云南实际,要做到“7个结合”:
  一是把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与全省整体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
  二是把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与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结合起来;
  三是把搞好国有工业企业与搞好流通、建筑等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
  四是把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与努力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整结合起来;  五是把搞好国有企业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结合起来;
  六是把国有企业当前改革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七是把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结合起来。
  二、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国有经济调整的思路是: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好中央提出“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通过两个“五年计划”左右的时间,逐步解决国有经济比重过高的问题。主要通过以增量调存量的方式,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减少国有企业数量,增加国有经济总量,提高国有经济质量,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加强国有经济控制力。
  (一)优化国有经济布局。除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需要实行国有独资的外,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可以采取国有控股的方式。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要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资产重组进行调整,尽可能多的采取国有参股的方式,力求做到不控股。今后,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国有独资企业,政府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基础性和特殊性行业,以及确定重点培育的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优势,积极进入高新技术领域。有关部门要制定产业退出援助政策,建立退出机制,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同时,要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逐步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特色经济,巩固提高烟草等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生物资源开发、旅游和矿业等支柱产业;对有一定基础的建筑、建材、光机电等产业,要运用高新技术加大改造力度。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制止不合理重复建设。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资本金和项目法人制度,做到谁决策谁承担风险责任。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五分政策”和发布市场信息等方式,引导、鼓励资金投向技术含量高和产品有市场的项目,严格控制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新上项目。
  (三)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除需要国有独资的外,应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和职工持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制以及托管、租赁、承包、兼并、拍卖等方式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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