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寿险“保费发票”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49号 1999年11月15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规范我省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增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保费发票”,具体票样及使用说明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保费发票”分为七种,“续期保险费发票”、“保全补费发票”一式四联为手工开票;“团险发票”、“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一式三联为电脑连续打印;“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一式二联为电脑连续打印;“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为单联式电脑打印。
二、鉴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财务软件已实行全国联网,统一打印格式的这一实际,同意暂使用“人寿保险第一次保费发票”、“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三种没有存根联及记帐联的发票,“人寿保险第一次保费发票”的存根联以业务部的承保日报表为依据;“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的存根联以银行转帐成功清单为依据、记帐联以银行转帐凭证为依据。
三、“保费发票”适用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及其分支公司和厦门分公司在经营各种寿险业务活动中使用。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保费发票”式样全省统一,五种电脑连续打印的发票可暂不使用发票防伪纸。
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保费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考虑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机构只设到地(市)一级,县、市(区)只设网点或营业部和保险业的特殊情况,暂同意寿险“保费发票”由福州分公司(寿险)统一向省局购领,发放地(市)一级支公司,并将发放各地(市)支公司“保费发票”的种类、数量、发票号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通知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平安保险支公司(寿险)应将福州分公司(寿险)发放的“保费发票”种类、数量、发票号码分别报送地(市)一级地税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经各地(市)地税局和主管地税局核对、审验无误后方可使用。各主管地税局应将核对后的“保费发票”的种类、数量、发票号码输入电脑,纳入本单位的发票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