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税收优惠。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的厂房、市场、保鲜、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投资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龙头企业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建设的农林特产品基地,从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龙头企业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用地优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龙头企业经营所需(占)用土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占)用土地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龙头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在征得农民集体2/3以上的多数同意后,与农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户占用耕地建简易饲养场,属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视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视为改变耕地用途。要注重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积极培育土地市场。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户可以将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租赁等。
(四)允许收购自用粮。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需要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产销合同的,可直接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入市手续,领取《自用粮收购许可证》。
(五)增加科技投入。龙头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列入省级各类科技开发计划;龙头企业每年用于科研方面的投入,不应低于年销售额的5%。
(六)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的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及时给予工商登记注册;对规模较小,但对农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对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更改企业名称的,应按企业登记法规,及时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申请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集团,要适当降低注册资本金的限额标准。
(七)其他优惠政策。对要求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且产品能打入国际市场的龙头企业,可不受进出口权标准的限制,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争取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到境外设点办厂,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鼓励发展外向型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创汇;龙头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并设立专项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作为对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风险损失的补偿,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抓大放小”和解困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豫发[1998]4号)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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