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
(1999年11月17日 豫政办[1999]70号)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和建设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农产品深度加工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为了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发挥资源优势,依托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围绕农副产品转化和深度加工,逐步建设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建立起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带动农民致富,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省一级要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择优扶强,重点扶持建设50家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力争在“十五”期间,龙头企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每个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利税超过1000万元,其中1/3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利税超过5000万元;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亿元;每个省重点龙头企业平均联结农户2万户以上。
各市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挑选10~20家基础比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作为区域性重点龙头企业,使全省的区域性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左右,逐步形成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覆盖全省的龙头企业群体。
二、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给予资金扶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省政府确定用于龙头企业的贷款落实效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贴息,对于龙头企业的农业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研究推广以及对农民的专业性技术培训优先安排。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棉基地建设等支农资金,以及农口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都要结合本身业务对龙头企业项目积极加以扶持。
金融部门对各级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安排所需流动资金;对少数负债多但产品适销对路、与农民利益连接机制较完善、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要按照“企业申请、银行评估、保证归还本息”的原则,注入急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有关部门要帮助具有优势的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股票上市、可转换债券和债券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