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电产品
进口登记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23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调整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鲁机办字[1998]11号)收悉。根据你单位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的成本费用支出情况,为弥补发放登记证和开证系统正常维护经费的不足,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办公室发放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附表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套50元(含登记手续费),其他事宜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6)235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6)4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