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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外来人口务工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九、为促进人才流入、招商引资和便利居民,下列人员不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
  (二)来本市投资个体工商户1万元以上,企业10万元以上的经 营者;
  (三)家庭雇请的保姆。
  十、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可按年、半年、季度缴纳,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按年缴纳;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按半年缴纳,使用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按季缴纳。
  十一、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转嫁给个人。
  十二、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列入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及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培训、服务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本文规定,不得滥发证卡。对违反本文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招用外来劳动力,或招用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外来劳动力,或招用后不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口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外来人口来本市务工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十五、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力,违者依照《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县(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十七、本文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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