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械、航空航天、电力、水利、冶金、化学、地质矿产、轻工业、铁路运输、交通、测绘、船舶、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兵器、汽车制造、建筑材料、纺织、环卫等行业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5%;
(三)装卸、搬运、建筑等行业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0%;
(四)其他行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比例由市劳动局确定。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外来劳动力10日内到市劳动局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凭市劳动局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五、用人单位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应提供《招用外来劳动力批准书》和被招用者的《公民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近期1寸免冠相片一张。需在我市经营的外来人口,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7日内由本人持《营业执照》和前款规定的有关证件向市劳动局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外来人口从事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提供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六、《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外来人员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一年,如需继续留用的,需办理年检换证手续方能使用。《外来人员就业证》由本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与《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致。
七、自1999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外来人员就业证》,新证为棕色封面。原证有效期限超过2000年1月31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此之前到市劳动局换发新证。
八、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外来人口在市内五区从事经营活动均应继续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湘发(1998)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2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7)50号文件精神向市劳动局交纳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交费标准为:
(一)本市辖区以外来我市务工、经营的外来人口每人每年 500元,季节性用工每人每月50元;
(二)本市辖区内非市内五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务工、经营人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三)从事建筑施工的成建制队伍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