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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外来人口务工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外来人口务工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外来人口务工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外来人口务工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在我市务工、经营的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外来人口在我市务工、经营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局负责对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部队驻长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监督检查。
  二、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力应当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优先录用具备本市城镇户口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需招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本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15日后仍未招足的,方可向市劳动局申请招用外来劳动力。招用外来劳动力申请报告应书面说明招用理由、人数、工种和地区。经批准后持市劳动局发给的《招用外来劳动力批准书》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
  三、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
  (一)商业贸易、旅游服务、邮政电信、医药卫生、烟草、食品、电子、房地产等行业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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