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帐证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科学、合理方法所测定的销售额核对其申报销售额是否真实一致;若测定的销售额与申报销售额有明显差距,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所测定的销售额重新申报纳税,并在当期做好帐务调整。
前款所称“科学、合理方法”,可按照《增值税日常稽核操作规程》有关销售额测定方法。
八、对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应开具而不开具并使用其它具有发票作用的票据。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或以现金存入总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九、对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销售方有权向购货方取得索款凭据(包括自制凭证或银行票据)或货款的,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即告成立,其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用现金、现金支票、银行卡转帐等办法收取货款的,除结算方式已明确外,一律视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纳税人帐面上未作销售收入的“应收帐款”是一次性销售还是分期销售(付款)的合同等协议为准;没有合同的或合同没有明确的,一律视为一次性销售,其纳税义务即告成立。
十、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而弄虚作假出具违章发票的,购货方有权拒绝接受,提对事前受骗已经接收无法退回,事后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可从轻予以处罚。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有关情况。
十一、使用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的,售货方应收回所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填制退货验收证明,方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确认。
十二、税务机关应按照行业性质、经营特点、税源多少或规模大小等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