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
税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26号 1999年11月17日)
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有效促使纳税人真实、准确地计算并申报其销项税额,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对增值税销项税额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换算成人民币销售额。
具体选择何种折合率由纳税人事先确定并报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
二、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除即时商业票据以外的商业票据或由销售方以卖方信贷形式允许货款分期归还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价外费用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以直运商品销售形式销售货物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工资和办公费等各种费用,应按照在哪一个环节发生由那一环节承担的原则归集,划分不清的应按合理配比确定该纳税人的进货成本和销售费用;划分进货成本和销售费用的具体方法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包括作为广告、宣传用途等)应按规定征税;但对随销售行为发生的货物赠送应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五、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存在价格偏低,可依下列标准或方法进行核定。
(一)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二)纳税人最近时期(年初至当期)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其他合理方法。
六、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可依上述第
五条规定的方法核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