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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川价函[1999]372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明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的请示》(川计生委政发(1999)2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计委(1999)6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证工本费5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计划生育颁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并统一定点印制,省计生委向国家计生委统一购买,逐级下发。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证上交国家计生委1.5元作为印制成本,所余3.5元由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取,其中地(市、州)级提取0.4元;县(市、区)级提取0.6元;乡(镇、街道)提取2.5元。
  以上各级所提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解决《证明》的运输,中转、仓储、耗损等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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