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单位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不上交的,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将接受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党纪处分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赠送“红包”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或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款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 用公款赠送“红包”的,做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应负责追回送出的款项,并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红包”的证据。未能追回款项,又不能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红包”证据的,做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应负责赔偿所有损失的款项。党纪处分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禁止赠送和接受“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