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
福建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发[1999]19号 1999年10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委、纪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监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政廉洁,坚决制止赠送和接受“红包”行为,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包”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便,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礼金,包括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红包”。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予以党、政纪处分。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款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