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集宁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内价工发[1999]15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乌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集宁市自来水价格的报告》(乌盟物价字[99]第38号)收悉。由于受到原辅材料、动力价格及国家出台调资政策的影响,加大了自来水的供水成本,致使集宁市自来水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受到影响,制约了集宁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更有利于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使企业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在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集宁市自来水价格。具体价格批复如下:
一、集宁市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1.80元/立方米;
工业用水:2.00元/立方米;
商业、饮食服务业用水:2.5元/立方米;
基建用水:2.5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