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管理所等)可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办公,负责为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审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做到统一办证、统一验证、统一收费,交流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搞好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互相配合,形成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整体优势,使各部门之间配合到位,管理到位。
(二)领导负责,定期调度制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应当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岗位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要切实肩负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的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议,听取汇报,检查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各部门在配合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需经费按比例划拨到位,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供物质保障。
(三)互通信息,建立联合办公制度。
各区(市)政府每季度应当组织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建设、民政、卫生、教育、房管、交通及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召开协调会,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周定期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流动人口中没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在联合办公会上互相交流,核对信息,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有关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情况后,应当及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联合执法,分别处理制度。
市、区(市)、街道(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及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企业(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房屋出租户、建筑工地和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进行联合巡检、联合执法。市级每年进行二次,区(市)级每季度进行一次,街道(乡镇)每月一次。通过联合巡检,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进行全面检查与核实,查找管理死角,力求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