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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通知

  (1)在开展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要求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必须出具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计生部门查验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填写协查表,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制止并查处流动人口的非法婚姻和非法收养,依法做好处理工作。
  8.房管部门
  (1)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协助做好被拆迁人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通知已婚育龄妇女在搬迁前,到搬迁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
  (3) 通知已婚育龄妇女在回迁前,凭区(市)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情检查证明和原搬迁地街道办事处的验审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4)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查验房地产交易双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填写协查表,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9.教育部门
  (1)在初中以上应届毕业生中,进行《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毕业生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性,对准备外出工作的女学生通知其自觉到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
  (2)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查验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现居住地的暂住证明,对在暂住证明中没有填写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填写协查表,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10.卫生部门
  (1)在办理流动人口健康证明时,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负责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2)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口中孕妇的早孕首次建册时,通知其出示《生育证》和婚育证明;
  (3)医疗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其《生育证》;
  (4)对无生育证或婚育证明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ü悍啃回户籍地补办证明,并填写协查表,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11.交通部门
  (1)在办理营运手续时,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2)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ü悍啃应当回户籍地补办证明,填写协查表,并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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