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在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5)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6)按有关规定处理违法失职人员,必要时对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的经办人以行政处分。
4.市场开办单位
各级市场开办单位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在办理租赁营业摊位手续时,负责查验包括雇佣人员在内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同时登记造册。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不予办理租赁营业摊位手续,告知其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填写协查表,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好处理工作。
5.建设部门
(1)在接收和管理外来建筑施工队伍过程中,做好施工队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使用外地施工队从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与外地施工队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报施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3)对没有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建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4)对施工队、施工现场进行各项工作检查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协议》的履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育龄妇女,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对主管范围内无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手续时,与其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
(6)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定购房协议时严格审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户籍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人员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并登记造册,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7)在办理交付商品房住房钥匙手续时,通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有关手续;对无婚育证明的人员缓交住房钥匙,待其补办婚育证明后,方可交付。
6.劳动部门
(1)在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务工手续时,负责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暂缓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务工证,告知其填写协查表,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时,负责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就业登记。
7.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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