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建设、民政、卫生、教育、房管、交通及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严格分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依法管理。
(二)按照《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做如下分工:
1.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1)负责对流动人口(包括流出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咨询和宣传教育;
(2)对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
(3)核发、核查生育证;
(4)掌握和了解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5)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生殖保健和节育技术服务;
(6)为流入育龄妇女出具孕检证明;
(7)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无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等情况,及时通报公安、劳动、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
2.公安部门
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1)在办理暂住证和车辆驾驶证时,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不予办理暂住证和车辆驾驶证,同时告知其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填写协查登记表,并将情况通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
(3)及时查处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住房屋人员和“三无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社区保安大队,负责本警区范围内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送发“限期补办通知书”,填写协查登记表,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时,负责查验个体工商户中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同时登记造册;
(2)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告知其填写协查表,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3)协助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