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发[1999]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我市建立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办公、联合执法、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管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于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狠抓经常性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在我市建立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形成综合管理合力,促进人口、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之中,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
2.流动人口户籍地和居住地双向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法律、法规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政府的责任已经明确,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应当通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定期发联系函等方式,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的联系,使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政府协调一致,共同担负起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任务。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日常管理由现居住地政府为主,实现两地政府的双向管理、双向考核。同时,应从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出发,在法律、法规总的原则指导下,制订出相关政策,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使之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
3.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市、区(市)和街道(乡镇)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承担起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应当对所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流动人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要求,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群众参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