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1999]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今年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以烟花爆竹和交通运输为重点的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1999]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烟花爆竹生产、储运、销售和燃放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在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及早研究对策,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
(一)允许生产烟花爆竹的市(区),从各级政府到村委会,要逐级签定专项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生产和储运管理,保证烟花爆竹生产、储运安全。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要立即在本地区进行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储运和销售的专项拉网式大检查。督促合法业户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四统一”(统一购药、统一拌药、统一装药、统一时间)、“五不准”(不准私自购药、不准私自拌药、不准改变工艺配方、不准成品和半成品混放、不准违反操作规程)和村外作业的办法,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对于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并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和烟花爆竹经销、运输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省级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并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准销售。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购销。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到运往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储运、销售的管理力度。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搞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工商行政机关和供销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要坚决禁止销售;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及各车站、码头、空港等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违禁物品的查处,防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进入车、船、飞机及公共场所,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