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不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三)下列人员暂缓列入上收范围: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的人员。
(四)照顾对象
1、近5年内3次立功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得部队二等功以上的人员不作为分流对象;
2、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后照顾安置的配偶子女或因公致残(三等乙级以上)人员不作为分流对象。
(五)上收定岗人数不得突破省核定的编制数。工人不能使用行政编制(包括视同行政编的专项事业编)。如上收和分流范围的人数超过核定编制数的,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考试、考核择优选用。
三、分流办法
(一)必须分流的对象
1、45周岁以下(1954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初中以下(含初中)文化程度的干部和工人。
2、非公派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
3、停薪留职在1999年12月31日未归的人员。
4、1996年以来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现实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二)以编定员分流对象
根据省核定的编制数,凡45周岁以下(1954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高中以上文化(含高中)的工人可通过考试、考核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确定上收人员,未被选入的人员均属分流对象。
(三)个协工人可参加上述人员的统一考试,并按考试、考核情况,统筹择优安排。
四、考试、考核办法
(一)考试科目:语文(基础知识和作文)、综合知识(时事政治、工商法规),各占100分。
(二)组织考试:考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协助组织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考核加分、扣分细则:
1、1996年以来,任股(所)长、书记且现仍在股(所)长、书记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人,每满一年加2分;1996年以来,任副股(所)长且现仍在副股(所)长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人,每满一年加1分。
2、1996年以来,凡获得市局以上的先进工作者的(以年终省、市局光荣册为准),每获得一次加2分(获得部门单项奖不加分)。当年省、市局同时获奖的只加1分。
3、1996年以来,受处分的扣分。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扣2分,行政记过处分每次扣4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每次扣6分,行政降级处分每次扣8分,行政撤职处分每次扣10分;党内警告处分每次扣2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4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每次扣6分,留党察看处分每次扣8分,开除党籍处分每次扣10分。重复处分重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