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等4单位《关于长沙市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财贸工作办公室、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人事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1999)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0号)和1999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精简、统一的原则,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上收和分流人员;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和审批程序,把好人员素质关,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素质;
(三)坚持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体制改革和分流工作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二、条件和范围
(一)下列人员列为上收和分流范围:
1、1998年4月15日前在册的工作人员;
2、1998年4月15日后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1998)23号明传电报精神接收安置的1998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支边干部、退役运动员、驻长部队随军家属,由市工商局上报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工商局审定后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上收范围:
1、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4章第
74条规定应辞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