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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9]255号 1999年11月8日)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是否属于商业企业的请示》(淮国税发[1999]78号)悉。
  濉溪县供电局是从事电力趸售业务的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未纳入省电力公司的统一核算,不实行预征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其购进的货物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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