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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1999]房字423号 1999年11月9日)


省属有关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榕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140号)精神,现就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贷款计息的取值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的平均比例按《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70%计算贷款利息。
  (二)利率按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发生的实际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三)开发周期的确定
  1.多层(1层-8.5层,含8.5层)。
  开发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的,平均开发周期按1.5年-2年取值计算。
  开发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的,平均开发周期按2年-2.5年取值计算。
  开发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平均开发周期按2.5年-3年取值计算。
  2.高层(9层以上,含9层)开发周期按实际开发时间计算。
  二、开发企业招投标(含编标、审标、开标)有关费用,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计入成本。具体列入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的其它费用中。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监理费用,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计入成本。具体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其它费用中。
  四、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外墙价格调节系数的确定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层次价格调节系数
  单位:%
  五 六 七 八
  注:本附表层次指住宅楼层。
  附表二
  朝向价格调节系数
  单位:%
  西北套房 -3
  外墙价格调节系数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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