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当前公路
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经九届全国人大第12次常委会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于10月31日颁布实施,为国家实施交通和车辆“费税改革”提供了法律保证。“费税改革”的有关方案国务院正在拟定之中。当前,部分有车单位和个人对国家“费税改革”的进程缺乏全面了解,误以为当前各项交通规费可以不必缴纳,导致大量拖欠、逃缴行为的发生,给我省交通建设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为加强当前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根据省人大向全国人大的请示回复及交通部、省政府的指示,按修改后的《
公路法》第
36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交通和车辆“费税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未颁布施行之前,我省各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现行办法、标准、渠道缴纳各项交通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