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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八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谭仲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市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共同维护全市交通秩序。
  二、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车辆拖走,并从重处罚。
  依规划设立的停车场(库)禁止改作它用,已经改作它用的,必须限期恢复。违者,由规划部门按日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过境车辆禁止驶入319国道绕城公路黄花塘路口以东,黄花塘路口至毛塘路口以南,107国道牛角冲立交桥至李家塘收费站以西,107国道长大路口、洞井铺路口以北2的道路。违者,罚款30元。长途营运客车(含过境长途客运车辆)必须进入长途汽车站上下客,禁止驶入城区内。违者,罚款30元。
  四、城区实行夜间货运。禁止货车7时至21时驶入湘江一桥、湘江二桥至丽臣路四方坪立交桥以南,丽臣路四方坪立交桥至劳动路立交桥以西,劳动路立交桥至金盆路路口以北的道路。违者,滞留车辆至当天21时,并依法处以罚款。因特殊需要或特种专业货运汽车需在上述时间和路段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持证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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