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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货运市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到期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货运市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金函[1999]011号 1999年11月15日)


郑州市交通局:
  你单位《关于营运车辆入市进站(场)经营收取有关费用的请示》(郑交字[1999]22号)收悉。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市内交通秩序,加强和完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1999]12号)和郑州市交通局、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货运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经研究,同意在市区十个货运市场收取停车费,现将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长期停车收费标准
  1、三吨(含三吨)以下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00元;
  2、三吨至五吨(含五吨)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20元;
  3、五吨以上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50元。
  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1、三吨以下(含三吨及微型货车)每车每天(24小时)收取停车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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