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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第六十五条 审理部门(岗位)应根据案卷受理情况、审理情况以及审理结果等登记《税务稽查审理台账》,反映案件审理状态,并将审理结果及有关内容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审理环节的登记处理。

第五章 稽查执行

第一节 税务文书送达

  第六十六条 执行部门(岗位)接到审理部门(岗位)移交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分别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在七日内送达被查对象。
  第六十七条 税务文书送达应根据税务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二节 款项监缴入库

  第六十八条 被查对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决定书中规定的各项滞、补、罚款的缴纳事宜的,执行人员应根据收缴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对被查对象已按规定履行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事宜的,按照缴税凭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处理。
  第六十九条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由执行部门(岗位)向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并依法加征滞纳金。被查对象未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应依法加处罚款。
  第七十条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并经催缴无效,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扣缴税款的,执行部门(岗位)报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依法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检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对象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执行部门(岗位)报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依法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七十一条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并经催缴无效,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执行部门(岗位)应填制《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查封(扣押)证》和《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依法扣押、查封、拍卖被查对象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检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查对象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执行部门(岗位)可填制《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七十二条 实施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七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法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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