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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第三节 稽查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 审理部门(岗位)根据审批后的《审理报告》,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未发现税务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报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
  (二)对依法可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仅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
  (三)对依法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税务行政处罚或者依法仅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移送司法机关的,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
  (五)经确认被查对象多缴税款的,由审理部门(岗位)制作《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提出退库意见,并根据有关资料,报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案情;
  (二)检查部门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处理建议;
  (三)陈述、申辩情况;
  (四)听证情况;
  (五)审理部门(岗位)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
  (六)其他。
  第六十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查对象名称;
  (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时间;
  (三)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理依据;
  (四)处理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告知申请复议权及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查对象名称;
  (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节 涉税案件移送

  第六十二条 审理部门(岗位)认为被查对象的税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经稽查局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本级国税局领导讨论决定,然后办理移送事宜;对突发性涉税犯罪案件,经请示本级国税局局长同意后,可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应提供《涉税案件卷宗》。《涉税案件卷宗》的主要内容有:
  (一)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二)证据资料;
  (三)税务处理决定书;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审理部门(岗位)将《涉税案件卷宗》移送公安机关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收到其反馈的《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否则,审理部门(岗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查询反馈意见。
  经公安机关审查被查对象违法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凭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依法对被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节 审理终结案件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审理部门(岗位)应将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及时移送执行部门(岗位)签收执行;同时将审理结果填入《税务案件登记表》,当日送达执行部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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