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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审理部门(岗位)应对《税务稽查报告》及其他税务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检查过程是否符合法定步骤、法定形式及法定时限;
  (四)检查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是否得当。
  第五十条 审理人员接到检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检查的时间;
  (二)组织听证的时间;
  (三)就有关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等待答复的时间;
  (四)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 审理人员经过审理认为检查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审理部门(岗位)应填制《补充调查通知》,要求检查人员作补充调查,并限期提交补充调查资料。
  对由于案情复杂,检查力量不足或检查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未按要求完成案件查处工作的,审理部门(岗位)应将案卷退回检查部门另行组织检查。
  对发现案件查处程序不合法、不公正现象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审理部门(岗位)应将意见反馈稽查执法责任追究委员会对有关责任进行追究。
  第五十二条 审理部门(岗位)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仅需要补税的或未发现税务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制作《审理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需要补税并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理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基本案情、检查部门提出的事实、依据和处理建议以及审理部门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对于大要案和疑难案件,审理部门(岗位)应提交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定案。审理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开会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
  审理部门(岗位)应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情况制作《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记录》,并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审理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被查对象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除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均应依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被查对象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将书面的《听证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审理部门(岗位)。听证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审理部门(岗位)负责办理。
  第五十六条 对被查对象要求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审理部门(岗位)应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交检查人员送达被查对象,并按时组织听证。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审理部门(岗位)应填制《不予听证通知书》,交检查人员送达被查对象。税务机关组织听证,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听证不对处罚事项进行裁决,听证时税务机关不对处罚事项当场发表意见。
  第五十七条 审理部门(岗位)对被查对象在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其理由充分和事实、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根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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