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中应认真填写《稽查工作底稿》,按工作进展顺序在《稽查工作底稿》中逐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
  实施检查结束后,应将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证明无误后签字并盖章,以此作为处理依据。

第三节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实施部门(岗位)依法责令被查对象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向其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依法责令被查对象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向其发出《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被查对象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财产清单须经被查对象、税务机关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被查对象由纳税担保人为其提供纳税担保的,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税款数额等具体情况须经税务机关审查后认可,并应填写《纳税担保书》。担保书须经被查对象、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被查对象或纳税担保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不动产作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在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登记事项;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动产作纳税担保的,被查对象或纳税担保人可将其动产移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将其动产存放在本机关可控制的场所。
  被查对象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税款的、检查人员应填制《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送达被查对象,纳税担保人及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稽查实施部门(岗位)在实施稽查中,依法需要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时,应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被查对象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已被暂停支付存款的被查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稽查实施部门应填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解除暂停支付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 稽查实施部门(岗位)在实施检查中,依法需要查封或扣押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填写《查封(扣押)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查封(扣押)证》,查封、扣押被查对象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稽查实施部门(岗位)在实施查封时,应根据查封的物品填制《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同时在查封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上加贴税务机关封条。对查封的不动产要在产权管理部门设定限制产权交易的事项。
  稽查实施部门(岗位)在实施扣押时,应根据扣押的物品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同时将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存放在税务机关可控制的场所。
  已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被查对象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的,检查部门应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被查对象及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 稽查实施部门(岗位)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及时查结提交审理部门(岗位)审理,并由审理部门(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被查对象和纳税担保人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由执行部门(岗位)根据审理结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条 稽查实施部门(岗位)在实施检查中,需依法向被查对象收取纳税保证金的,检查人员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其缴纳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存储。被查对象应向规定的机构或部门缴纳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