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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第十条 选案部门(岗位)在确定各类稽查对象时,应将下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作为重点:
  (一)实行了纳税评估地方的纳税评估机构(岗位)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未实行纳税评估地方的税负明显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的纳税人和未申报及申报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曾经发生过偷、逃、骗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三)曾经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四)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五)较长时间没有接受税务稽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六)其他应重点稽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案源管理及跟踪反馈

  第十一条 选案部门(岗位)对所确定的稽查对象,均应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将案源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案源库,并拟定处理意见,填制《税务案件登记表》,报本级稽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稽查实施部门调查和取证。《税务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经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部门分别填制有关内容后,一份送审理部门(岗位)立卷归档,另一份反馈选案部门(岗位),作为结案和登记选案台账的依据。
  第十二条 选案部门(岗位)对受理的应由上级或下级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填写《转办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将有关材料报上级或转下级稽查局查处;对受理的不属于本稽查局处理的案件,填写《转办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将有关材料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选案部门(岗位)应根据选案情况、案源处理情况及案件查处结果的反馈情况等,及时登记《税务稽查选案台账》,同时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选案环节的登记处理,对安排的稽查任务建立跟踪反馈制度,负责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利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监控稽查各环节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案件的调查取证时间、审理时间、执行时间、案件检查有无问题、查补数、加收滞纳金数、罚款数、入库数等。
  第十四条 选案部门(岗位)通过《税务案件登记表》及时查询进展状况,发现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对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计划的,由当事人填制《撤销(缓办)案件报告表》,报本级稽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选案部门(岗位)对稽查计划予以调整。每月末选案部门(岗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查计划与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选案部门(岗位)对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予以登记立案: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四节 税务稽查管辖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所属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在属于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国、地税在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的,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原则上应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所属稽查局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的国税机关所属稽查局负责;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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