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69号 1999年11月9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明确税务稽查各环节间的工作关系和程序,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选案
第一节 制定稽查计划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应当根据上级国税机关稽查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和本级国税机关对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稽查计划,报本级国税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按月(季度)编制具体实施计划,确定稽查对象,规定稽查时间和所属期限,并安排实施。
第二节 确定稽查对象
第五条 稽查对象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纳税评估分析确定;
(三)根据有关资料通过人工分析确定;
(四)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择;
(五)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发票协查的资料确定;
(六)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确定;
(七)根据其他情况确定。
第六条 所确定的税务稽查对象应根据其来源的不同,分为日常稽查对象、专项稽查对象、专案稽查对象。
第七条 日常稽查对象主要是税收评估机构(岗位)移交的案件和采取计算机选案系统分析、人工分析及人机结合的方法确定的案件。
选案部门(岗位)在确定日常稽查对象时应收集下列信息:
(一)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等。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银行、公安、检察、计委、经委、统计等部门传送的有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内部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五)税务稽查的历史资料。
(六)国税部门掌握及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专项稽查对象主要依据上级指令和本级局稽查计划,采用人工分析和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第九条 专案稽查对象主要依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发票协查等涉税案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