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110号 1999年11月9日)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以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