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己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谭仲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就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在我市务工、经营的外来人口,必须持有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上述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在我市务工、经营。
二、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需雇聘外来劳动力的,必须到我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外来劳动力审批手续,并与公安机关签订 《治安管理责任书》。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外未劳动力。
三、凡需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并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到房地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出租房屋。禁止将房屋出租给从事本规定第四务所列活动的人员。
四、禁止在我市城区从事非法收购、非法营运、非法刻制印章、倒卖票证等活动;禁止算卦、相面、测字、沿街擦鞋、乞讨、卖艺等封建迷信和有损市容市貌的活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外来人员由公安机关遣返原籍,其中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收容遣送。
外来人口在我市非法搭建的各类窝棚一律拆除。
五、 对违反本规定,未办理招用劳动力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或使用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和婚育证明的外来劳动力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劳动、公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罚。